談企業經營失敗與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市場經濟充滿風險和確定性。當某企業經營失敗時,遭受損失的企業利害關系人,包括投資者、債權人、甚至企業管理當局會找到“替罪羊”,來挽回他們遭受的損失。這時,為企業出具審計報告,特別是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很容易成為他們的“靶子”,被指責沒有及時發現、披露經營風險,出具錯誤報告,甚至被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因此,正確劃分經營失敗是否屬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保護我國注冊會計師合法權益的重要條件。
一、 經營失敗的責任人——企業當局
經營風險的存在是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決定的,任何企業都有面臨無力償債和破產的可能,企業當局重要職責之一就是降低經營風險。外部環境因素和企業自身經營失誤是導致經營失敗的直接原因。法律規定企業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風險自擔的獨立法人,應為其自身經營行為的結果負完全責任。注冊會計師遵循職業規范的要求,不參與企業的管理決策,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對其企業的經營后果負責。
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報表的職責是依據《獨立審計準則》和其他職業規范,編制審計計劃,執行審計測試,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對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所用會計方法的一致性表示意見,并出具審計報告。因此,企業經營失敗的責任應由企業自身負擔,與注冊會計師無直接關系。注冊會計師不應因企業經營失敗而承擔法律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免除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應視其對審計責任的履行發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審計失敗的責任人——注冊會計師
審計失敗,是指注冊會計師沒有遵守獨立審計準則或其他職業規范而出具了錯誤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注冊會計師缺乏應有的職業關注,沒有相應的執業能力,沒有進行必要的實質性測試,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報告等。在審計失敗情況下,無論委托單位是否出現經營失敗,注冊會計師都應該對委托單位和相關利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
另一方面,現代審計是以內部控制評審為基礎的抽樣審計。由于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和審計證據的抽樣性等因素,注冊會計師審計只能合理保證、而不是絕對保證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序。那種認為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就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完整性有了百分之百的保證是不現實的。這就是說,即使注冊會計師保持充分的職業關注,完全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規范,仍有可能沒有發現會計報表中的某些錯誤的漏報,以致出具了與事實不相稱的審計報告。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注冊會計師已按職業規范執業,就不能認定是審計失敗,因而也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充滿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外部環境中,企業出現經營失敗時,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是否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規范,是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唯一標準。注冊會計師只對因審計失敗給委托單位和有關利益方帶來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不對企業的經營失敗負責。
談企業經營失敗與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上一篇:對會計師誠信危機的反思
下一篇:會計師事務所:責任與使命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